“我承认,给李某送10万块是不对,处理我没有意见,可是钱他已经退给我了,怎么还要追缴?!”2018年7月18日,在蚌埠市蚌山区监委讯问室里,行贿人刘某某刚交待完案件经过,一听到要求他上交被退回的行贿款,放松的表情,很快又紧张了起来。 原来,刘某某是怀远县荆山镇菜园村的甲鱼养殖户。2014年菜园村部分土地被征迁,刘某某的甲鱼养殖场就在拆迁范围内。为了在补偿时获得特别关照,刘某某将10万元通过他人转交到了当时负责拆迁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手上,但第二天李某就把钱退给了刘某某。李某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审查期间,交待了收到并退回刘某某10万元的相关事实。虽然李某退回了刘某某的行贿款,其收到刘某某1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但刘某某的行贿行为已经既遂,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市纪委监委将刘某某涉嫌行贿的线索指定由蚌山区监委继续调查。 刘某某在接受调查之初,虽然能够如实交待相关行贿行为,但却坚持认为既然李某没有被认定受贿,那他的行贿也应当不受追究。通过政策教育,刘某某理解了对其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认定。但在听说还要上交被退回的10万元时,刘某某再一次表现的不能接受起来,这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刘某某,这10万元是李某收下之后又退给你的,从你把钱交到他手上那一刻开始,这10万元就不是你的了——”我的话还没有来得及讲完,刘某某就急急的把话接了过去:“李某收下钱的时候,这个钱就变成李某的了,这个不错,可他不是又退给我了吗?这钱不是又成我的了吗?”看着表情紧张的刘某某,我的心里忽然想到,对于一个没有多少法律素养、并不能够真正理解犯罪“预备”“未遂”与“既遂”区别的行贿人,跟他讲什么“行贿既遂后退回的行贿款,已经不能改变款项的性质”法律理论,或许并不合适。 “刘某某,警察抓到盗窃犯之后,要不要把他的做案工具扣起来?” “当然要扣。” “你给李某行贿,用的是什么?” “10万元现金啊。这个还用问。” “这10万元现金就是你的做案‘工具’,你觉得应不应该扣起来。” “……” “刘某某,你能如实交代你的行贿行为是好的,是争取宽大处理的一种表现。如数上交你用来行贿的案款,也是争取宽大处理的表现,希望你能够认真对待。” “没有想到,当时一念之差,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给拆迁负责人送了钱,人家没收,本来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现在不仅要被判刑还要把退回的钱全部交上去,真是悔不当初啊!” “行贿受贿都是犯罪,都是社会的腐败毒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国家的刑事政策,也是反腐的必然选择。我们蚌山区监委今年查办的几十件案件里,行贿案件一点都不比受贿案件少,真的不想被处罚就不要去干违法乱纪的事。” 2018年8月20日,刘某某涉嫌行贿案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某如数上交了被退回的行贿款。(蚌埠市蚌山区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