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了规范机关人员的借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借调人员范围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区委巡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调下列人员: 1、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 2、各乡(街道)纪(工)委工作人员; 3、区直部门中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能为区纪委监委工作提供帮助的工作人员; 5、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借用的人员。 三、借调审批程序 用人部门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并取得同意后,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借用非纪检系统人员的需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实行一案(事)一借,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再次履行借调审批手续。 四、借调人员管理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纳入机关统一管理,用人部门负管理主体责任。 借调结束后,借调人员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及时退还借调期间使用的证件、物品和记录资料等,用人部门对借调人员借调期间表现予以评价,并由办公室统一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函,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五、有关要求 用人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不得对借调人员作出调入、奖励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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